違法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如何處罰?
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六項禁止性行為,旨在嚴格控制感染或可能感染動物疫病的動物及其產品的移動和加工、銷售等行為,有效防止動物疫病傳播擴散。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應當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應當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關于本條法律責任的適用,還有兩個問題需要說明:一是按照本條的規定,屠宰、生產、加工、經營、貯藏、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但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按照上述規定,屠宰、生產、加工、經營、貯藏、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補檢制度,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派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其是否符合補檢條件進行審查。二是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運輸。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同樣適用于野生動物的經營、運輸等活動。
京ICP備13017971號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北路55號
北京華牧直通廣告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電話:010-59195279Email:zgzysyw@126,com